艺考生状告考试院!全国第二没被录取!

2021-03-08 17:49 播音主持艺考网 艺考日常

案情简述:

2020年 ,江西考生李同学参加北京舞蹈学院的校考,获取舞蹈编导第二名的成绩,该专业按文过专排录取,北京舞蹈学院划定的文化控制线285分,李同学考了301分,没被录取,原因是江西教育考试院认为该生并没有过本省的舞蹈类“省控线”347分,所以没有投档。
李同学一纸诉状将江西教育考试院告到法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象征性索赔1元”法院已经受理,并于3月4日开庭。

案情焦点

李同学方观点:高校有权自划线。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19】10号《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 6.部分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招生工作要求。按照遵循艺术教育规律、严格规范管理的原则,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继续试点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可组织专业校考(包括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高校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自划线),其他事项均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

考试院答辩观点

江西省考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只能降20分,并且《规定》符合教育部文件规定。
《江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五、(一)、1项显示,经教育部批准可自主划定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线(以下简称“自划线”)的高校(被取消自划线资格的高校除外),在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江西省考生时,舞蹈表演、表演(戏曲方向)专业依学校申请,经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可适当降低文化分要求,按照江西省划定的相应艺术类专业本科文化线下降20分投档。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自划线,均不得低于江西省划定的对应专业艺术类本科文化线。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部分截图)

李同学的代理律师胡杰

“我们认为,北舞划定自划线行为来自教育部授权,其效力远高于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在法律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违反了教育部的规章制度,相应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胡杰律师称。
“无论北京舞蹈学院最终确定自划线的分数是多少,给予某项专业降低多少分的要求,都是教育部与北京舞蹈学院之间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以及教育部对自划线核准与被核准的关系,北京舞蹈学院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自主划定的自划线具有法律效力和对被告(即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约束力。

考试院辩称不予投档合法合规

“学校未充分研究各省招生政策”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称,其对李同学不予投档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被答辩人未达到2020年江西省舞蹈学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考试院不将其档案投递至北京舞蹈学院的行为并无不妥。”

小编注:

江西教育考试院拿出的依据文件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以此规定认为“考生录取不仅仅是要符合报考院校的录取条件,还需要符合本省制定的相关专业的投档录取条件。”
小编通读了以上文件,并不能像江西考试院的理解一样能肯定的得出他们的结论。
答辩状中,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否定了其招生政策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上级部门规定相冲突的说法。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还称,从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原则而言,该省所制定的招生工作规定不是也不能仅仅面向某一所院校、某一个考生,而是在坚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下,面向全国所有院校、本省所有考生制定。“若因为某个院校工作的失误,导致考生符合报考院校的录取条件,却不符合本省投档录取条件,便因此认为本省所制定的招生规定违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以上采访部分为红星新闻采访。

小编观点

1,从利益关系上,省考试院和考生应该是站在一方的,考试院也很希望自己省能多走几个人,尤其是这种不分省计划的高校。所以不存在考试院故意为难学生的问题,本案不该发生。
而这个结果事实上是对政策的理解问题,或者我们说是能力问题。

2. 从红星新闻的采访中得知,(我们没有看到起诉状),李同学方引用的文件《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是正确的,这个文件是针对特殊类型的,也就是针对艺术生的。文件中赋予了30所独立设置院校“自主化线”的权力,并没有提到要和省考试院沟通。
3,江西教育考试院在答辩中,并没有针对李同学方印用的文件加以反驳或否定,而是另引出了文件,《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以此文件中比较宽泛的40、41、42条来自己得出“未投档行为并无不妥”而且以此文件来判定《江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合法合规。
那么,江西省考试院印用政策对么?事实上是不对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是针对普通文理类的,而《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是对以上文件的补充,也就是说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并没有提出艺术类如何录取,而且在该文件第十三附则中提到提到了“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所以,江西考试院以此制定的政策就不对了。
江西教育考试院都没有耐心看完该文件么?但愿李同学的律师是看完了该文件的,如果能在法庭上提出来,江西考试院的所有答辩根基就不存在了。
4.不知道为什么李同学不把北京舞蹈学院也放在被告席,现在是江西考试院方完全把皮球踢给了校方,那么应该看看校方如何答辩,莫非法律不允许?可惜小编懂艺考政策不懂诉讼流程,但这明显是最没错的一方学生方在承受着所有。这肯定不对。
5.招生中考试院和院校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从教育部的文件中我们看到是“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但是从此案件中我们看到,完全是院校的自主权很受限。尤其是在平行志愿批次,高校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了,全是考试院这一方在操作,在招生计划1:1投档的情况下,学校的录取规则失去了意义,完全取决于投档规则。
6.关于教育部,(这个能不能说,我也不知道,试试吧)教育部的文件也总是欠妥,规定的并不明晰,而且对于执行没有监督。所以造成院校对政策理解不一致,现在又出现考试院理解偏差。那么所有的锅都是学生来背。
比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中,适度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等有关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普通类专业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设计学类专业参照执行。
事实上,这个提法是2019年就提出的,西南交通大学的设计类真按着执行了,在设计类录取中,艺术类文化控制线划定在文化类一本线上,结果300多个招生计划,录取了不足10人。尽管现在很多省份批次合并,本科线降低,但真把设计类控制线调到本科线,这也是不现实的,不是说目前,而是永远!所以这样的政策,通过几年已经验证不现实的情况下,该做调整。
不过,教育部今年的《基本要求》中对于艺术类文化控制线分类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第一次对各个省的情况给出了明确的比例,也是2019年提出后3年过度的最后一年,相信文化成绩真的会提高的。
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在合并原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后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舞蹈学类、表演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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